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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防火措施
http://www.ky81.com 时间:2021/4/24 10:38:4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766

  一 外因火灾的预防(1)地面火灾。对于矿山地面火灾,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火灾、重大火灾 和特大火灾的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 求,对于各类建筑物、油库、材料场和炸药库、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完善防火措施,配备 足够的消防器材。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建立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上不得堆积各种物料, 以利于消防车辆通行。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 井下则结合 作业供水管道设计消防水管系统。水池的容积和管道的规格应考虑两者的用水量。


  (2)井下火灾。井下火灾的预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制订的《冶金矿山安 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要求,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其一般要求是:对于进风井筒、井架和井 口建筑物、进风平巷,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于已有的木支架进风井筒、平巷要求逐步 更换;用木支架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硐室要设置消防 水管;如果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必须每隔 50—100m 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井口木 料厂、有自燃发火的废石堆(或矿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主要风向的下风侧 8 0m 以外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主要通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通风机房、风硐及空气 预热风道、井下电机车库、井下机修及电机硐室、变压器硐室、变电所、油库等,都必须用 不燃性材料建筑,硐室中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集中存放在合适的场所,并应定期检查或更换,在危险区附近作 业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以便应急;井下各种油类,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硐室中,装油的铁桶 应有严密的封盖, 储存动力用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风流并将污风汇入排风巷道, 储油量一般 不超过 3 昼夜的用量;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时要及时修理,每台柴 油设备上应配备灭火装置;设置防火门。为防止地面火灾波及井下,井口和平硐口应设置防 火金属井盖或铁门。各水平进风巷道,距井筒 50m 处应设置不燃性材料构筑的双重防火门, 两道门间距离 5—10m。


  (3)预防明火引起火灾的措施。为防止在井口发生火灾和污浊风流,禁止用明火或火炉 直接接触的方法加热井内空气,也不准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使用过的废油、棉 纱、布头、油毡、蜡纸等易燃物应放人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至地面集中处理;在大爆破 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电石灯、吸烟等明火的管制,防止明火与炸药及其包装材料接触引起 燃烧、爆炸;不得在井下点燃蜡纸作照明,更不准在井下用木材生火取暖,特别对有民工采 矿的矿山,更要加强明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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