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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印发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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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联合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旨在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 据悉,这是对原《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出台的《办法》,共分六章,对评估对象及实施、评估主要内容及标准、监督检查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2023年,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逐步开展一次评估,已按原评估办法开展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合格的评估结果视为有效。评估结束后出现年度内煤矿瓦斯超限12次及以上,1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及以上或任一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月度内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瓦斯类重大隐患2条及以上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开展动态评估。建设矿井开工前、长期停建停产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应及时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评,自评合格后按分级监管原则向属地监管主体部门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 《办法》规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能力、基础保障能力、关键环节管控能力等。评估结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进行公告,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方可生产或建设,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存在系统性问题或重大隐患的责令全矿停止生产或建设,监管监察部门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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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家矿山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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