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咨询热线: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 热门关键词:铁矿 锰矿 勘探设备 破碎机 磁选机 矿山 采矿设备 铬矿 |
| 勘查取得临时土地使用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该如何补偿? | |
|
|
|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探矿权人取得临时用地权后,勘查作业造成耕地、草场、作物、竹木及地上附着物财产损害的,需按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并履行土地、植被恢复归还义务;在荒岭、荒地等无农作物及附着物的区域开展勘查则无需补偿,但不得妨碍航运、灌溉、防洪等设施,作业结束后要做好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1] |
|
| 关键字:土地使用权 | |
| 【字体: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