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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区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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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一、什么是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etterof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而且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二、可撤销信用证特点: 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是维护开证银行的利益,若进口商因市场、运输等情况的变化而出现或处于困境,甚至倒闭时,开证银行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已开出的信用证。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无保障,风险大。 国际商会第500号刊物公布的统一惯例中的第8条明示,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于收到修改或撤销的通知之前,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予以付款、承兑、或议付。亦就是说,若装船、议付于接到撤销通知之前,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才有义务偿付。 开证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予以撤销或修改是受到限制和约束的。 为了明确信用证的功能,在信用证上列有下列文句,以示本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Cr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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