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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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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转让 信用证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 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 信用证 ,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 信用证 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二、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 港口 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 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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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可转让|信用证|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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