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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需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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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信用证 中出现“软条款”,出口商们大多视作“洪水猛兽”。许多业务员都会要求客户修改;企业经理在下单时,碰到“软条款”,提笔“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产、出运后,在结汇上遭遇风险,会前功尽弃或者“货财两空”。 虽然各方始终不赞成在 信用证 中加列“软条款”,但是在实务中,软条款仍以不同的方式出现在 信用证 中,或者隐蔽在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中,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接受了这些所谓“软条款”,如果处理不当,或者国际市场风云变动,就会引发收汇风险,甚至导致严重损失。 本来对于通知行来说,在审核信用证时,如发现有“软条款”,一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其中的风险,从而消除隐患或防范于未然。但是实际操作中,现在一部分银行认为“审证”是受益人的事,是买卖双方合同中早已规定了的事。因而,对于软条款的批注,并不怎么在意。受益人如果对此也粗枝大叶,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因此,众多 单证 专家常常告诫贸易商,一定要提高对“软条款”的认识与防范。 常见“软条款” 信用证要求申请人或指定人签发检验证书,其检验的标准是由进口商说了算的要求。且检验证书的签名须与开证行的签名相一致。 信用证尚未生效,须待进口商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形式通知该信用证的生效。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人员检验货物合格,并出具有关检验证书后,开证行才履行付款责任等等。 不能于“软条款”因噎废食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软条款”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并不能一律加以排斥,必须就事论事,对每项“个案”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应该说,如果不是存心欺诈,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许多所谓“软条款”仍然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究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 在浙江著名外贸城镇绍兴柯桥,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中东、独联体诸国,那里见到的不少信用证中,常常列有这样的条款: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显而易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软条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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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处理|信用证|软条款|需谨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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