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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份制矿山企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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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定名xx矿股份公司。是紧密型实体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条公司是一级法人单位。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司是一级经济组织和计划单位。公司对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拥有国家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是扩权的基层单位。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向国家缴纳税金。 第四条公司的生产范围以铜矿开采为主。 第五条本公司设在XX市。根据经营需要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是努力发展铜矿事业,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智力开发,以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第七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公司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任务。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实现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发展横向联系,履行经济合同。 (二)公司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并安排下达到所属各单位执行。 第十条公司根据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工厂进行合理调整,实行技术改造、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了搞活经济,可与其他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 第十二条公司统一组织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和引进资金,并负责组织有关基本建设的实施。 负责组织产品开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和投产。 第十三条加强智力开发,搞好全员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以适应现代化科学管理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各项行业管理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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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有|股份制|矿山|企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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