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是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参数,它关系到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确定。
根据国家标准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中计算可采储量的基础是评估基准日保有的基础储量和资源量,包括:
1.经济基础储量,即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探明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1b)、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2.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即探明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探明的(预可研)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1)、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3.次边际经济的资源量,即探明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探明的(预可研)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1)、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
4.内蕴经济资源量,即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以及预测的资源量 (334)?。
矿产资源储量不是静态和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矿产市场条件和开发利用水平等改变而变化的,因此,地质(储量)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不能不加分析而直接采用。
对于国家出让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应以代表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或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矿产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和基础储量,经过资源储量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源储量分类和估算。
对于二级市场转让的矿业权评估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无论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储量是否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独立地进行综合评述、经济分析,确定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和基础储量,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进行储量分类和估算。评估人员也可利用矿业权交易双方均认可的工业指标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储量分类和估算。
对探矿权以及在建、拟建矿山采矿权评估,一般其提交的资源储量尚未动用,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即为地质勘查提交并(或)经评审的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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