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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