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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最新诠释(十二)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13 15:46:0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618

  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解释。


  1、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


  2、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1)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


  (2)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


  (4)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3)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1995年12月31日(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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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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