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占有中国外贸总额的半壁江山。同时,加工贸易也是我国利用外贸的重要渠道。从实际情况看,在对加工贸易加强监管和有利企业方便经营的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制定加工贸易政策就必须从中选择最佳平衡点,以最大程度地兼顾两方面的需要。
35号文的制定出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实行漫山放羊、遍地开花的发展模式,客观上使得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难度较大,出现了一些利用加工贸易走私的不法现象。为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去年3月,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即通常所说的35号文),以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
35号文涉及内容甚多,但其核心内容主要是两项。一是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宽紧程度不一的台账管理制度。A类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B类企业除限制类商品外实行台账“空转”,C类和D类企业实行台账“实转”管理。所谓“实转”即加工料件进口时先行缴纳等同进口环节税的保证金,待加工料件复出口后进行核销。二是对加工贸易货品实行分类管理,把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分为禁止、限制和允许三大类。限制类商品除A类企业外,都实行台账保证金“实转”,目前限制类的商品主要是聚乙烯、聚酯切片、棉花、棉纱及棉坯布、植物油、羊毛等可能冲击国内市场的敏感商品,这些也是加工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原材料。
由于35号文改变了1995年以来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的制度,是加工贸易政策的一项较大调整,出台以后即受到各方关注,原定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的分类管理政策延至同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35号文的执行有力地遏制了利用加工贸易走私的现象,但“实转”的做法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一些企业的成本支出,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增加了企业相应的利息负担,使得部分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
当前企业反映的一些问题35号文执行以来,有关加工贸易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调整和完善,但企业在具体经营仍然提出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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