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到2005年,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且不能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用户的矿井,都要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动力配煤量达到7000万吨左右。
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回收硫铁矿等副产品,避免二次污染。
对现有洗煤厂分期分批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去除硫份、灰份的能力;在用煤集中、运输条件较好的地方建设添加固硫剂的集中配煤场,降低商品煤含硫率或提高固硫能力,以减少燃煤排放二氧化硫。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两控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限制高硫煤、高硫油的销售和使用。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占“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50%,随着经济发展和电能需求增加,火电厂排放比重将继续增大,火电厂是“十五”期间“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预计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720万吨,为实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两控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0%,形成210万吨/年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将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10万吨以内。“十五”期间,重点在高硫煤地区、超标排放和城市附近的火电厂,建设一批脱硫项目。
1、燃用洗后动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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