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会计业务之范围及其执行
一、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其佐理人员处理之。
所有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二、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1、 原始凭证之核签。
2、记账凭证之编制。
3、 会计簿籍之登记。
4、会计报告之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之办理。
6、内部之审核。
7、会计档案之整理保管。
8、 其它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之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策、成本、出纳及其它各种会计业务。
三、会计业务之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之规定,根据合法之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之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之会计簿籍,编制会计报告。但 原始凭证之格式及其所记载之事项,具备记账凭证之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窒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原理之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之。
四、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之盖章,不得为出纳之执行。
五、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它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之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六、会计业务之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更正之。
七、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节会计凭证之处理程序
一、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之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型见本制度会计凭证第二章之规定。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