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1.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订本办法。
2. 提供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商业信用时,应办妥客户资信调查,并随时考察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在资信调查表(见附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共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以及各种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可不受此限。
3. 在赊售货品业务而产生的支票收受时,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非该客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在支票上履行背书手续。
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
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
注意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
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有印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注意支票上文字记载、备注(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注意支票是否已过期,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揭示期日是否超过本公司的特别规定。
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 客户注意B 客户支票的信用。
4. 商业支票、乙种存款取款单不宜接受。但如需参加客户债权分配,或客户本身款使用支票,又客户确定实无支票,且信用良好者除外。
5.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会计科处理。营业单位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再将原支票交付客户。
6. 公司在交易中收到的票据,要通过“应收票据”账户进行核算。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由承兑人兑付外,还由出票人连带负责,并且代表着实际的商品销售贷款。倘为数较大,一般都另设“应收承兑汇票”账户,与“应收票据”账户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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