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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及物质奖励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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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救护规程》、《准则》和《管理办法》,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作战英勇,在抢救遇险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 3.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损失和伤亡做出贡献者。 4.对防止自身伤亡有贡献者或做到安全无事故者。 5.敢于严格管理,善于调动指战员的积极性,对救护队的正规化、军事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做出显著成绩者。 6.在矿井和本队安全预防检查中,敢于监督,坚持原则,制止“三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防止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有贡献者。 7.在矿井安全技术工作中,对恢复灾区、回收器材设备及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做出贡献者。 8.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者。 9.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难人员或国家财产而不幸壮烈牺牲的指战员,应根据其立功表现,经审报批准,可予以记功或追认为烈士。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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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山事故|救护表彰|物质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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