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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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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非国家投资的营利性矿产勘查活动。凡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必须依照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申请审查。 第三条 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方案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有关资料; (二)查验经专家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勘查地质报告,并归入探矿权申请档案; (三)对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实施方案审查申请; (二)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3份),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1份)。 (四)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或储量评审的项目,组织审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要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二)根据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涉及实施方案调整)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四)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七条 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必须符合本办法所附《矿产普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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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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