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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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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一)必须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煤矿必须赋予和落实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1.矿井通风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2.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3.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下行通风的。 4.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 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有声预兆主要包括煤体出现劈裂声、煤炮声、闷雷声或“吱吱”声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顶板来压、片帮、掉渣、煤面壁外鼓或瓦斯涌出忽大忽小、温度下降以及打钻时出现喷孔、顶钻等现象)。 7.发现井下明火,现场不能控制火势的,以及井下出现自燃发火预兆的(主要包括:出现“煤壁出汗”,人能嗅到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从该处流出的水和空气的温度较正常时高,在该处的人有头痛、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劳感等病态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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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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