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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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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四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 第六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术语和定义 第八条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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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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