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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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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除外)的探矿权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负责省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负责信用等级发布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 第五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探矿权人工商登记、勘查登记、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年度公示等信息。 (二)监管信息:涉及探矿权人的勘查项目督察、质量抽查、巡查、信访和卫片执法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探矿权人在依法勘查、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在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存在违约的信息。探矿权人失信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监管中发现探矿权人存在未按实施方案要求投入勘查经费(不含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重型山地工程未挂牌施工、未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未及时封、填探矿遗留的井、硐等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令类)或予以警告处罚的行为;探矿权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拒绝整改的、被处罚款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违反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等行为;探矿权人连续两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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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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