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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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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明确专项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突出加强1:5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为3年)与适度的经费预算规模条件下,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通过独立编制设计、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目标任务、独立提交成果报告的地质工作单元,其预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征。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简单易行的原则,采取委托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精简项目管理机构及层级,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优化管理程序。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坚持规范标准先行。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严格规范任务外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专项实施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依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及实施方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审定并印发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与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标准、规范。指导、监督专项实施,规范项目申报、论证和实施。建立与财政部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项年度经费规模和结构,编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七条 地调局负责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各类地质调查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区域布局、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定。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严格制约项目分配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流程。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建议编制、项目任务下达及实施过程监管、项目成果验收。负责建立并实行涵盖项目审批管理全流程的“痕迹”备查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立项结果、项目成果等关键节点信息。负责组织研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的标准、规范并经部审定发布后组织宣贯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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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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