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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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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区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5〕9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一、矿业权设置区划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原则。矿业权设置区划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矿业权合理布局的原则。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特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等因素,合理设置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推进已有矿业权整合,促进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三)紧缺和重要矿产优先的原则。矿业权设置区划要统筹考虑各类矿产矿业权的合理设置,优先保证国家紧缺矿产和重要矿产的矿业权设置。 (四)矿业权排他的原则。除属同一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不得重叠设置。同一区域进行多个矿种矿业权设置区划时,要相互做好衔接(包括非油气与油气矿业权设置的衔接)。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勘查、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起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 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技术方法 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按上述原则,统筹考虑勘查开采布局,合理划分探矿权勘查规划区块和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一个完整的最小预测区或探明的一个完整矿体,应设置一个矿业权,即一个区块对应一个矿业权。历史已形成的一个完整最小预测区或探明完整矿体分属不同主体的多个矿业权,应制定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整装勘查、规模开发。 (一)总体要求。 1.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应依据勘查工作程度进行矿业权设置区划,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2.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划分勘查程度要求,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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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业权|设置区划|技术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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