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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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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 (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汇总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五条 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 (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 第六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 (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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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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