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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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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 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第二章 方案编制第三条 “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9号)要求。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第五条 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六条 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治理方案”修编。 第三章 方案评审、备案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治理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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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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