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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http://www.ky81.com 时间:2018/6/1 9:22:37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039

    煤安监技装〔2018〕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起、死亡23人,其中,较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特别是4月份以来,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河南能源集团焦煤公司和义煤公司等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相继发生3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一些煤矿抽掘采比例失调严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现场管理薄弱,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者冲击地压事故的煤矿,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一律停产整顿,并按照煤矿事故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并严格追究责任;事故煤矿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成并经企业董事长签字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再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时上传数据或人为修改、删除、屏蔽数据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对验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矿井超能力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等重大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追究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责任。经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对验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矿井,再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后方可恢复生产,监察情况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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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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