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提出,湖北省将停止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以下煤矿: 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 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意见》明确,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关闭退出方案中既要明确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也要明确推迟关闭退出煤矿及关闭退出时限。关闭退出方案要精准到矿,“一矿一策”,逐矿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退出办法。 此外,《意见》表示,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对煤矿关闭退出的支持作用。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省级和各地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等,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债务化解和转型发展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8〕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全省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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