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妥善解决实际工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出具采矿权登记核查意见要求 (一)在部、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核查意见要求,并提供与核查内容有关的以下资料;在省级及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也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并提供与核查内容有关的以下资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交的详细情况,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分期缴款的,还需附分期缴款的批准文件);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各年度缴交凭证复印件; 3.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设立、计提及使用的企业财会资料复印件(2017年6月前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交计划表、实际缴交情况表、缴交合同复印件、缴交凭证复印件); 4.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预缴计划表、实际缴交情况表、缴交合同复印件、缴交凭证复印件;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计划、土地复垦计划与复绿、复垦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对照表。计划工作量应与经审查通过的方案一致,实际完成工作量应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栏目的内容一致。 6.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对照表(适用于原采矿许可证载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未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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