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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http://www.ky81.com 时间:2019/5/22 8:35:50 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点击次数:5182

    煤安监技装〔2019〕2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汲取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等冲击地压事故教训,推进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章标准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冲击地压源头防治
    1.严格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矿井。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煤矿发生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承担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出具鉴定、评价意见,并对鉴定、评价结果负责。
    2.严格控制冲击地压矿井生产规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建成后不得核增产能。非冲击地压矿井升级为冲击地压矿井时,应当编制矿井防冲设计,并按照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按照防冲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进速度。
    3.严格执行主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巷道布置和采掘作业的规定,合理安排采掘接续。采深超过400米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和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与支护、煤柱留设、采掘作业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二、强化冲击地压矿井巷道支护
    4.合理选择巷道支护形式与参数。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选择锚杆锚索支护时,锚杆直径不得小于22毫米、屈服强度不低于500MPa、长度不小于2200毫米,必须采用全长或加长锚固,锚索直径不得小于20毫米,延展率必须大于5%,锚杆锚索支护系统应当采用钢带(槽钢)与编织金属网护表,托盘强度与支护系统相匹配,并适当增大护表面积,不得采用钢筋梯作为护表构件。煤层倾角大于25°的沿顶掘进巷道,高帮侧须增加锚索支护。煤层埋藏深度超过800米的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和顶梁、液压支架等,下同)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并进行顶板位移监测,防止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灾害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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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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