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5号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已经2019年7月2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9年7月16日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者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 煤矿冲击地压按照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分为: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和强冲击地压危险4个等级。 第四条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实行源头防范、分级设防、监测预警、智能开采,提升综合防治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察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地震、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有关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