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等6部门 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 湘应急联〔2019〕7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企业、省煤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精神,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确保煤炭行业平安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地方党政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坚决出清和处置“僵尸企业”煤矿,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有序发展优质产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我省煤矿整体办矿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者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 属于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严格管控措施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对属于关闭对象的煤矿,拒不主动退出的,严格监管执法,由属地政府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煤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要求,倒逼不安全煤矿关闭退出。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对标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严格监管执法,提出关闭或处置建议,应关尽关,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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