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八条禁令和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榆规〔2019〕009-市政府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煤矿安全八条禁令》和《榆林市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榆林市煤矿安全八条禁令 第一条 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煤矿必须证照或手续齐全有效组织生产建设,按照设计、规程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擅自延伸生产水平组织生产,严禁超工期建设或边建设边生产。 第二条 禁止安全职责不清、安全意识严重缺失的矿井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禁止非法托管(承包)转包。 承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者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承包方(承托方)不得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禁止煤矿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煤矿要建立培训机构,健全培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 禁止通风系统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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