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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发布煤矿安全生产管控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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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能源局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联合发布《山东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常态化、精准化、全链条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筑牢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防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出台,是山东结合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对标国家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实践。206 年作为 “十五五” 规划开局之年,山东聚焦煤矿安全事前预防机制建设,既是对以往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优化提升,也为全省煤矿安全管理划定了新标准、提出了新要求。 《办法》明确,煤矿企业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形成 “年度全面辨识、季度专项评估、月度滚动研判” 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在风险研判范围上,实现全领域、全环节、全时段覆盖,不仅涵盖生产布局、主要生产系统等关键内容,还将冲击地压、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通风系统调整、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高风险环节,以及汛期、低温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段全部纳入管控范围,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办法》推行 “一矿一册、一矿一策” 的精细化管控模式,建立 “企业自查、市级会商、省级研判” 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煤矿日常监管部门与监察执法机构每月分析风险动态、每季度开展联合会商;省能源局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每季度组织省级风险研判,层层压实管控责任。同时,文件明确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将风险辨识与管控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刚性措施推动责任落地。 此次《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了山东煤矿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安全管理从 “事后处置” 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既为煤矿企业明确了安全底线,也为监管执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山东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将持续抓好《办法》的宣贯与执行,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夯实安全基础,以高水平安全护航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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