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标准状态:指烟气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
(2)非机械化炼焦炉: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0%;炉体严密、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m。
四、技术内容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本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GB 3095中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炉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机械化炼焦炉的荒煤气不得直接排放大气,应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在荒煤气放散管顶部安装自动放散点火装置。
五、监测
采样点: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位于焦炉炉顶煤塔侧第1至第4孔炭化室上升管旁。非机械化炼焦炉应按GB/T 1615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
采样频率:机械化炼焦炉应在正常生产状况时进行采样,采用中流量采样器(无罩、无分级采样头),在焦炉炉顶的连续采样时间为4h/次。机械化炼焦炉应在≥60%的焦炉孔数处于点火、结焦期时进行采样及林格曼黑度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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