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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岩矿心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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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岩矿心(含岩屑,下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科研、教学以及科技交流活动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对所取得的岩矿心应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地质矿产部矿产资源管理司(全国地质资料局)主管岩矿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部直管局给予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地质资料处主管本局系统岩矿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专业局(院)负责所属各单位岩矿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矿产部门对岩矿心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与按专业归口管理相结合和行政首长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岩矿心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岩矿心管理工作,应遵循妥善保管、方便利用、留存适度、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岩矿心是地质勘查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实物资料,是研究和评价地质矿产的重要依据,属于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岩矿心全程管理应按其所处的阶段,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一、现场管理 勘查期间的岩矿心由分队或矿区地质组负责管理,其中机台(井队)的现场管理,包括岩矿心整理、现场保管以及运送入库等,由机长(井队长)全面负责。 岩矿心现场管理应作为考核钻探工程和地质工作成果的一项指标,野外验收时应包括对岩矿心现场管理质量的验收。 岩矿心在移交岩心总库之前,有关岩矿心的管理工作,包括岩矿心的缩减处理,由大队级地质(矿)科主管,矿区或分队地质组负责管理与实施。 二、库房管理 岩矿心移交总库后,由大队级地质勘查单位资料管理部门主管。岩心总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库管人员负责。 各级岩心库应建立健全岩矿心入库验收、库房保管、库内采样、逾期销毁以及库管人员岗位责任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岩矿心保管与提供利用工作。 第八条 凡需留存的岩矿心都应在专门的库房内保管。大队级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建立永久性的岩心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专业局(院)应建立中心库或岩矿心陈列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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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地质|岩矿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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