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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4/28 8:53:0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点击次数:36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0号

  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三月三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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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地质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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