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山西省拟于近期出台《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为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12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mtzykyq@163.com;或请将书面意见寄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煤炭处,地址:太原市望景路3号,邮编:030024。信封请注明“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字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为财产权。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