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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http://www.ky81.com 时间:2016/2/26 17:19: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点击次数:2270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矿产资源屈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3年,中型矿山为2年,小型矿山为1年。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

  (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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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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