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矿业权审批是行政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划分调整部省矿业权审批权限,对推进建立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梳理了矿业权部省分级审批制度演变过程、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历史演变:建立了分级审批、授权审批制度;1998年以来矿业权审批权限大致经历下放、上收和下放等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为尽快恢复旧矿区生产和探采新矿区,1951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实行探矿、采矿由中央主管矿业机关一级审批制度,属公营者,发给探矿或采矿许可执照;属私营者,发给探矿或采矿租用执照。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在法律中提出探矿权、采矿权概念,建立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确立了采矿权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审批制度,按矿山企业性质和批准开办机关划分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探矿权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198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探矿权,通过建立授权审批制度,确立了探矿权实行中央与省级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制度,按勘查计划项目种类划分审批权限。1996年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完善了采矿权审批权限划分标准,按矿种、矿区和矿产储量规模划分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探矿权仍由中央一级审批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3个配套行政法规,明确了探矿权实行中央与省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按矿种、勘查投资主体性质、勘查区域划分审批权限;同时还建立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矿业权管理制度。
1998年以来矿业权审批权限大体经历了审批权限下放、上收和下放3个阶段。
一是1998年~2004年审批权限逐步下放。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发文将34个重要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的探矿权申请项目,将油页岩、地热等9个矿产和煤、铜、铝等25个矿产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开采项目,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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