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保厅发布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公告表示,对于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须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申领范围: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的镍、钴、锡、锑、铝、镁、汞、钛八个常用有色金属(含原生和再生)冶炼工业企业,以及再生铜和再生铅锌冶炼工业企业排污单位。
申领时限:以原生矿为原料的铝、汞、镍、锡、镁、锑、钛、钴八个冶炼工业企业,于2018年5月31日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6月30日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废旧金属未原料的有色金属再生冶炼工业企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纳入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