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快乐
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7002
客户咨询热线:0315-2738258 13303155855
热门关键词:铁矿 锰矿 勘探设备 破碎机 磁选机 矿山 采矿设备 铬矿
当前位置:矿业网知识信息矿权知识探 矿 权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http://www.ky81.com 时间:2018/8/10 10:03:1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4668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 [2] [3] 下一页

关键词: 探矿权采矿权
【字体: TOP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 ·AI智创·矿鸿智联 | 2026鄂尔多斯智能煤矿引航峰会成功举办    (2026-05-29)
  • ·国内启动两项钒钛磁铁矿冶炼相关国家标准编制    (2026-05-29)
  • ·天津集中挂牌出让 9 宗地热探矿权 助力清洁能源开发    (2026-05-29)
  • ·海上勘探开发获新成果 最大浅层岩性油田进入全面生产阶段    (2026-05-29)
  • ·刚果(金)开展矿业专项整治 局部区域暂停采矿作业    (2026-05-28)
  • ·中长期供需偏紧 锂矿与锂盐市场格局生变    (2026-05-28)
  • ·深脉矿业科技摘得法国设计奖金奖,三项国际大奖验证“深瞳勘探”…    (2026-05-28)
  • ·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民企座谈会 助力能源领域创新发展    (2026-05-27)
  • ·政企携手深化合作 辽宁省矿投集团与鞍山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    (2026-05-27)
  • ·易解石矿物族分类命名新方案 正式通过国际权威认定    (2026-05-27)
  • 发表评论
    满意程度: 一般
    评论内容:
    矿业访谈
  •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详细]
  • 专访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
  • 贝尔格莱德5月9日电(记者陈文仙 石中玉)紫金矿业(17.230, 0.01, 0.06%)集团股份有限… [详细]
    关闭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网站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
    X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