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19〕3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和共享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要求,解决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中存在的“数据孤岛”和“业务孤岛”等问题,进一步促进自然资源数据共享工作,推进各项业务的协同办理,提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水平,加强自然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管理各类自然资源数据
(一)建立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凡使用财政资金采集的各类基础地理信息、遥感影像、土地、矿产、海洋、林草、湿地、水资源及业务统计等各种电子数据,包括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在内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的自然资源数据(详见附表),以及重要的过程数据,都必须统一汇交到厅信息中心,构建“测绘为基、陆海相连、全面覆盖”的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和数据共享格局。厅信息中心要根据法定的数据密级,采取相应的方式保存数据,将数据分别存贮在涉密网、自然资源业务网、互联网(含电子政务外网),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更新和备份。以纸质形式存在的存量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二)完善数据管理机制。按“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各类自然资源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数据生产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采集、整理、建库和更新、汇交,并主动向厅信息中心备案和更新数据目录,建立覆盖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的数据资源目录,并与国家级核心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立对应关系;各业务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与厅信息中心要明确对接联系人,进一步完善数据管理的有关机制,将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向厅信息中心集聚。(上述自然资源数据分类、提供对象和更新要求见附件)
二、自然资源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应用
(三)建立自然资源“一张网”。以自然资源业务网和自然资源厅、厅直属单位之间的专线网络系统为依托,整合各单位和各部门现有的数据中心资源,并建立涉密数据调阅区域,形成保障自然资源数据的共享交换和应用互联互通的“一张网”。
(四)完善数据共享应用机制。原则上,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和厅直属各单位需要使用厅相关非涉密数据时,应经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厅信息中心提供;原数据生产单位或数据主管部门可直接使用汇交的非涉密数据;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需使用自身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非涉密数据,原则上可直接使用,如需使用本辖区外的非涉密数据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凡是以厅名义统一对外发布,或向相关部门和行业提供共享或在线服务的非涉密数据,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信息中心提供。
按照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都要通过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统一提供对外数据服务。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数据成果的生产、保管、利用和提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三、自然资源数据的社会化应用
(五)制定面向社会的自然资源数据应用标准。根据自然资源管理的业务需求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建立面向社会和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数据应用机制和开发标准,并在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自然资源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
(六)开展自然资源数据开放服务。依托本系统内各类门户网站、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天地图,基于自然资源“一张图”大数据体系构建自然资源信息开放服务,并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数字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对接,开展自然资源数据开放服务。
(七)加强社会反馈的数据资源采集。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属各单位应依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整理与汇聚各类政府和社会组织、传统和新媒体反馈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行业动态、经济统计、公众意见和相关领域的数据,并作为自身管理的数据目录的一部分,向厅信息中心汇交。
各市、县自然资源系统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地管理的数据要与厅保持同步更新。
附件:自然资源数据分类和汇交清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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