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19年7月19日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和分析行政应诉情况,总结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并在本部门内部或者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督促其改进管理、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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