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在全省全面实行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制度,以达到规范开山采石活动,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动态化矿山管理的目的。
《办法》明确了开山采石矿山监理的主要内容,并明确规定,从事矿山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测绘资格证书(乙级以上);具备露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能力(小型);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地质、测量、采矿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野外测量、定位和室内数据处理、成图等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办法》要求矿山监理单位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监理活动中,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委托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现场监理,并及时提交监理报告;鼓励矿山监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及先进仪器设备进行矿山监理;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侵害国家利益的,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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