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生产治理 第四章 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治理、分类施策、防治结合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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