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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布 明年施行
http://www.ky81.com 时间:2020/12/1 9:23:27 来源:中国矿业报网 点击次数:7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4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20年11月20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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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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