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出台新规 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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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专项管理文件,印发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相关通知。此次新规严格对标新版《矿产资源法》中针对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的相关条例,进一步细化落地管理标准,全面规范省内矿山企业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及复垦全流程,补齐战略矿产开发用地管理短板。 据新规内容显示,针对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项目,用于采掘作业、矿石堆放等核心生产场景的土地,在完成专业科学论证、满足边开采边复垦的生态治理条件下,可依法依规申办临时用地手续。与此同时,政策明确划定用地红线,尾矿库建设、配套附属工程等与露天采矿作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申报范畴,杜绝违规占地、泛化用地的情况。 在用地规模与使用周期方面,河南省作出标准化、精细化管控要求。矿山临时用地范围、占地面积需严格依据矿山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规划及年度开采计划确定,贴合实际开采布局与生态修复时序,严控用地规模,杜绝土地资源浪费。在使用期限上,单次临时用地审批有效期最高为5年,整体累计使用年限不得超出采矿权有效期限。 针对采矿权续期、分阶段开采的矿山,政策也明确了灵活申办规则。若采矿权完成续期,对应的临时用地可同步申请接续使用。同一采矿权属企业可按照分区、分期模式申办临时用地,实行阶梯式审批管理:首期用地启动复垦工作后,即可申报二期临时用地;待首期用地完成复垦验收、二期用地进入复垦阶段,可申办三期用地,循环递进。同时明确硬性约束,未按要求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企业,禁止申报新增临时用地。 在地类判定标准上,本次新规统一了全省认定口径,消除了以往审批判定不统一的问题。其中,临时用地审批阶段的土地类型,统一参照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判定,无需追溯历年地类记录;而土地复垦后的地类划定,将结合矿业权设立或土地占用当年的国土调查成果,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秉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核心准则,结合省内耕地保护、国土绿化专项规划,综合核查土地占用合规性后最终确定。[1] |
| 关键词: 露天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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