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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