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质任务中有矿床水和煤矿灾害地质问题时,应增加相应的内容。
8.3 成果报告的验收与审批
成果报告的验收与审批一般分初审、评论、审查及批准4个阶段。
8.3.1初审:由省(区)煤田地质局或勘探单位组织,并写出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任务:
a)查勘探设计和经济合同中规定的地质任务的完成情况。
b)对报告基础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结论。
c)当报告与已完成的地质报告有关联时,上级主管部门应协调报告之间的关系。
8.3.2评论:大型或重点报告在审查会议召开前应由报告审批机关(或任务来源单位)聘请专家对报告进行评价,提出评论意见。
8.3.3 审查:报告由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在认真研究报告和听取初审、评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批准(或不批准)报告的建议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8.3.4 批准:审批机关(或任务来源单位)在审查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下达审批文件。
9 质量检验与评价标准
9.1 原始资料的验收制度
9.1.1物测队应建立建全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三级质量验收制度。
9.1.2仪器年检、检波器测试、爆炸及井口信号对比资料由物测队主管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9.1.3仪器月检、检波器一致性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审查验收。
9.1.4仪器周、日检及当日施工的原始资料由操作员自检,施工员(或现场解释员)初评。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9.1.5施工员(或现场解释员)应定期将野外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仪器班报、观测系统图、测量班报、爆炸班报、钻机班报、监视记录、原始数据盘、带)整理好,送解释组登记复评,解释组应将复评结果和意见及时反馈给分队及施工员。
9.1.6各种试验资料和同一测区采用两台以上仪器工作时的仪器对比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审查验收。
9.1.7省局及物测队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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