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Electrical apparatus[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n”
UDC 821.5?78:622.81 GB 3 8 36.8??8 7
国家标准局1987?06?18批准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无火花型电气设备。
1.2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除须符合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一篇通 用 规 定
2 名词术语
2.1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2.2 正常运行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指设备在电气、机械上符合设计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制造厂规定的限度内使用。
2.3 外壳
包容电气设备内部电气元件或电路的整个壳壁(包括门、盖、观察窗、电缆引入装置、操纵杆和辅等)。
3 一般要求
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
a. 不应产生电弧或火花。
注:滑动触头在正常运行时,被认为是产生火花的。
b. 不应产生超过电气设备相应温度组别最高温度的热表面或灼热点,5.4条情况除外。
4 类别、级别
4.1 电气设备类别为II类。必要时,可再划分为A、B、c三级。
4.2 电气设备只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昆合物时,须在铭牌上标出该气体或蒸汽的化学名称或化学结构式。
5 温度组别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