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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3/9 10:04:5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4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 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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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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