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从1994年1月10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 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 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绍《UCP500》中信用证项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UCP500》第23条a款规定, 银行接受港至港的海运提单 "不论其命名如何 ", 是指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可以是 "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是"Ocean Bill of Lading", 或是虽然没有 "Marine" 、"Ocean"这类词语,但确是为海运而签发的提单(Bill of Lading)。
(一). 提单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a<1>款)。
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UCP500》在本条明确指出,应由承运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代表) ,或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 (代表)签署。提单签发人的身份须证实,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quot;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这些规定说明,只有真正具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签署的提单才是有效的。
(二). 提单须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a<2>款)。
海运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应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或船长签名。进口商为了确保在目的地按时接货。
(2)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由于备运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无法估计货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愿接受。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 字样,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1] [2] [3] 下一页 |